大连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span lang="EN-US">
(修订)
第一?/span> ?/span> ?/span>
第一?/strong>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span lang="EN-US">),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span lang="EN-US">
第二?/span>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学校各学部(学院),各职能部门,各直、附属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校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规定?span lang="EN-US">
第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中央和部、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span lang="EN-US">
第四?/span>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教职员工和学生广泛参与和支持?span lang="EN-US">
第五?/span>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span lang="EN-US">
第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后勤服务及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span lang="EN-US">
第二?责任内容
第七?/strong> 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基层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span lang="EN-US">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监察处协助学校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协调、统筹全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span lang="EN-US">
学校及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span lang="EN-US">
第八?/span> 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省、市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和研究全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主要措施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span lang="EN-US">
(二)面向全校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学生开展党性党风教育和廉洁教育,组织干部教师学习廉洁从政、廉洁从教的法规和制度。切实把廉洁文化作为大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廉洁文化建设?span lang="EN-US">
认真开展学风建设教育,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对学术带头人、科研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人员的廉洁自律和学术道德教育,规范学术权力运行的管理和监督机制?span lang="EN-US">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适应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体制机制创新,努力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span lang="EN-US">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认真贯彻执?ldquo;三重一?rdquo;集体决策制度,正确处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等群众组织及广大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span lang="EN-US">
(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学部、机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部(学院)执行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ldquo;三重一?rdquo;集体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span lang="EN-US">
(六)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选好干部,带好队伍,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span lang="EN-US">
(七)坚持开好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文件规定对照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和纠正个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加强党政班子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汇报分管工作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span lang="EN-US">
(八)领导、组织并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纪委监察处工作汇报,切实解决学校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纪检监察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span lang="EN-US">
第九?/span> 学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span lang="EN-US">
协助学校党委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制度创新为核心,整体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正、惩处等工作?span lang="EN-US">
监督检查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查处学校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有计划地开展对处级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做好校级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相关工作?span lang="EN-US">
第十?/span> 学部(学院)、职能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分别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pan lang="EN-US">
(二)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span lang="EN-US">
(三)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
(四)认真落实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ldquo;三重一?rdquo;事项会议集体决策制度、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解、责任落实、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span lang="EN-US">
(五)按要求定期主持召开本单位或组织所辖单位党政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并向本单位党支部书记和副处级以上干部通报?span lang="EN-US">
第三?检查考核与监?span lang="EN-US">
第十一?/strong> 建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具体由纪委、监察处、组织部负责对学部(学院)、职能部门等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span lang="EN-US">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初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学部(学院)、职能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末进行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span lang="EN-US">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span lang="EN-US">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明确列为考核的专项内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和执行“廉政准则”?ldquo;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rdquo;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span lang="EN-US">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每年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专题报告教育部党组?span lang="EN-US">
第十六条 学部(学院)、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情况(含个人小结与民主评议结果)由分党委负责汇总,主管校领导签字后?/span>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span lang="EN-US">
第十七条 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党代会或教代会上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span lang="EN-US">
第十八条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span lang="EN-US">
第十九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的考核意见要及时向被考核的单位和部门反馈。被考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向校纪委反馈整改实施情况?span lang="EN-US">
第四?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span lang="EN-US">
(三)对本单位以及所分管的部门或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span lang="EN-US">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务、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的;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一?处级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学校领导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报上级党的组织处理?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二?/span>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span lang="EN-US">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三?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span lang="EN-US">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span lang="EN-US">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四?/span>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span lang="EN-US">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span lang="EN-US">
第二十五?/span> 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委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六?/span>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span lang="EN-US">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span lang="EN-US">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span lang="EN-US">
第二十七?/span>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span lang="EN-US">
第二十八?/span>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级各类先进的资格?span lang="EN-US">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span lang="EN-US">
第二十九?纪委监察处应当加强对各分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学部(学院)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span lang="EN-US">
第三十条 对校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进行?span lang="EN-US">
第五?附则
第三十一?/strong> 产业投资公司及校办企业、后勤处、附属学校、附属高中、校医院等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干部,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由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制订,并报校纪委备案?span lang="EN-US">
第三十二?/span>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span lang="EN-US">
第三十三?/span>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st1:chsdate w:st="on" year="2003" month="6" day="30"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03?span lang="EN-US">6?span lang="EN-US">30?/st1:chsdate>印发的《大连理工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同时废止?/span>